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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危砌体房屋抗震安全等级评定与拆除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9

旧危砌体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房屋的层数超过六层以及内框架砖房,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方法验算其抗震承载力,并可按照本文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抗震安全性验算。

 

一、抗震安全性等级评定

 

当旧危砌体房屋结构体系混乱,或无结构体系,可评定该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级为De级。

 

当房屋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或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 0 时评定为Ae 级;小于1. 0 大于等于0.9时,评定为Be级;小于0.9 大于等于0.8 时,评定为Ce级;小于0.8 时,评定为De级。

 

当实际房屋高度超过规定高度6m 以上或层数超过二层以上时,可在评定基础上,将抗震安全性等级下调一级,即原Ae级改评为Be级,原Be级改评为Ce级,原Ce级改评为De级。

 

二、拆除规定

 

当旧危砌体结构房屋抗震安全性评定为Ce、De级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分别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或整体拆除的方法。

 

从结构抗震安全的角度,对拆除的规定:

 

1 当旧危结构房屋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e时,可分别采取抗震加固、局部拆除的方法。当旧危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e级且无加固价值时,可建议拆除。

 

2 经本标准评定需要拆除的旧危房屋,其拆除应按有关拆除规定和标准进行。对于拟拆除的旧危房屋应在对结构形式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选择拆除方案,拆除施工企业应对相应的旧危房屋制订详细的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对于结构复杂、拆除技术性强,或处于文物保护建筑或近代建筑控制范围内的旧危房屋,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应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论证。旧危房屋的拆除工作应参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进行。需拆除的旧危房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应制定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如强拆除施工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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