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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发布时间:2021-10-12

灌注桩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1)桩端持力层检验

   1)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重点检验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强制性条文)。并提供岩芯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

  2)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2)桩身完整性检验

  1)灌注桩施工完并具备检测条件后(声波透射法通常在成桩7d后;低应变动测法应在桩头条件具备后;钻芯取样应在试桩静载检验完成后),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2)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 根。

  3)对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 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 根。

  4)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检查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lO%,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大于800mm的单柱单桩的嵌岩桩必须100%检测。

  5)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或低应变动测法等。

  6)判别标准,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规定,桩身完整性分类如下:Ⅰ类桩:桩身完整;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3)桩基承载力检验

  1)灌注桩施工完并具备检测条件后(通常在桩施工完成28d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提供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抽检数量: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O6的规定执行。

  3)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检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

  4)对于灌注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属于规定外的二级建筑桩基;三级建筑桩基;一、二级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捡测的辅助检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5)对灌注桩的承载力检验应在桩身完整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尤其对施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桩,如灌注桩发生二次灌注、个别断面面积小于80%等,这些桩应优先做低应变动测检测,如仍不能作出评价结论,再进行承载力检验,如径载检验无条件进行,可做高应变动测。

    6)大直径嵌岩桩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7)当采用工程桩做为试验桩时,试验结果可做为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结果。

   8)承载力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由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协商,用可行的方法扩大检验数量,根据结果分析后再做判定结论;或由设计单位校核,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予以验收;前述措施都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用补桩或其他措施,经设计复核,如能满足结构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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